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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推荐||刑事司法证明中的最佳解释推论——以论辩理论为视角

作者:匿名 日期: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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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彬,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勇,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

在刑事司法证明的情境中,案件事实无法完全还原,事实认定是回溯性地寻求最佳解释的过程。这一过程并非单主体的认知过程,而是主体间的言语交际过程,需要以一种显性的、外化的方式进行证立,通过动态性的论辩活动形成共识。这意味着最佳解释推论势必会遭遇反论而呈现为一种可废止的推理模式。以论证型式为工具刻画最佳解释推论,提出并回答相应的批判性问题,可以展现以主体间言语行为为基础的论辩过程。同时,基于批判性问题对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进行动态分配,有利于在对话过程中把握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构建理性的刑事司法证明程序。

关键词

最佳解释推论;论证型式;可废止性;法律论辩

引   言

刑事司法证明的目的在于运用合法收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案件事实不等同于绝对客观的“原始事实”,因时间的不可逆性和情境的非亲临性,原始事实具有不可直接观察的特征,事实认定实为一个对证据的解释过程,其背后的理念是一种回溯性的最佳解释推论,即在针对证据材料所生成的案件事实的可能解释中选择“最佳”解释。比如,通过犯罪现场发现的“被告人的血迹”来合理地推知“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作为事实命题,是在主体间言语交际中形成的对犯罪现场发现的“被告人的血迹”这一证据的最佳解释。问题在于刑事司法证明中的这种“最佳”解释该如何确定? 尽管已有学者将最佳解释推论引入刑事司法证明领域,但其实践方法仍不明晰。为此,本文通过论证型式这一工具来刻画事实认定的最佳解释推论过程,并提出相应的批判性问题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刑事司法证明中最佳解释推论的对话程序,规范案件事实最佳解释的认定过程。

一、可废止的最佳解释推论

作为一种思考和推理的重要方法,最佳解释推论最初由哈曼提出,后经理普顿等诸多哲学家不断改进,如今已被广泛应用。具体而言:“人们做出最佳解释推论是从某种假说可以解释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该假说的真实性。一般而言,会有若干可能解释证据的假说,推论者做出推论前要拒绝其他可能假说,因此,推论者在其给定的假说比其他假说能更好地解释证据这一前提下,推断出给定的假说为真。”其中蕴含如此逻辑:假说受他们所解释的证据支持,而证据支持假说的原因又恰恰在于假说解释了证据。如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解释了犯罪现场留有被告人血迹这一现象,而犯罪现场所留的被告人血迹又支持了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这一解释。这种循环逻辑有助于阐明解释如何指导推理,并且得到一般情况下事物存在和发展理论的支持。本质上,最佳解释推论融合了解释和论证,其目标是对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解释是一个向后的说明过程,其反向地说明如何在不同假说之间选择最佳假说,而论证则是一个向前的证立过程,其以证据支撑最佳假说,正向地展开由证据到事实的推理。最佳解释推论的形式表达为:

C为资料之和(事实、观察到的现象、给定的情形)

A 为C之说明(如选择A,就可说明C)

其他假设均不能像A 那么好地说明C

所以,A 为真

这一形式至少表明最佳解释推论存在两个特征:一是最佳解释推论不会产生绝对的确定性结论,只能产生似真结论。最佳解释推论是一个基于既定证据、客观世界的运行知识以及公众行为方式的经验而进行的假设性推论,证据与解释之间并非存在绝对的、必然的联系,加之既有信息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决定了假设结论无法确定为“真”,而只能是似真的。似真性表示解释的可能性,因此,最佳解释推论的似真结论仅是在可选择范围内能够最好地解释证据的假说。二是最佳解释推论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于生成对证据的解释,论证者基于材料集C来生成可以解释C的潜在解释集,并筛选其中可能的解释作为事实求真的基础;第二阶段则涉及对可能的竞争性解释进行评价与比较,从中选择最佳解释。

在逻辑层面,最佳解释推论不是一个单向的线性推理过程,论证者仅是在有限知识的前提下暂时且有条件地得出一个合情理、可信的似真结论。但即使在司法过程中看似有力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推论规则(如“在现场发现的血迹的所属人去过犯罪现场”)也可能有例外(如“侦查人员不小心将被告人的血迹留在现场”)。因此,推论过程不乏反方的质疑,司法证明也正是在对论证的质疑中不断向前推进而逐渐接近事实真相。在论证与质疑的互动中,最佳解释推论进入以对话为基础展开的“辩证层”(dialectical tier)。在法律论辩的语境下,“最佳解释”的选择是指确定 A 假说比 B 假说更值得接受的理由,其中蕴含“论辩-说服”的对话结构,这也决定了最佳解释推论是一个信息不断增加、不断接受质疑和挑战的非单调性过程,即一种“锚定-调整”的判断模式,体现出逻辑上的可废止性。

所谓“可废止”是指“概念的初显性(prima facie)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可被终止”。这种可废止性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冲突废止(conflicting defeat),即新信息的导入将产生一个支持相反结论的论证,且原论证并不优于反证。若反证优于原论证,则称原论证被严格废止,否则称二者相互废止。二是切断废止(undercutting defeat),即引出一个原论证的例外,说明从前提不一定能推出结论,从而导致原论证结论的撤回。此外,论证的非单调性并不仅体现于反驳者对论证者的论证废止,亦体现于论证者对反驳者的反驳。若论证者能够对反驳者的废止原结论的论证进行严格废止或切断废止,那么原结论就得以恢复。由此来看,最佳解释推论可废止的动态特征蕴含在论证攻守双方的互动对话之中,并通过论证的建立、质疑、撤回和恢复等行为显示出来。

在对话的框架下,对事实的认识不再是通过“看”这一确实性体验来进行,而是通过“说”的方式在主体间形成对事实的可检验的同一认知。事实之“真”体现为人际言语交际中的一种有效性主张,而主张的有效性来自对这一主张的“兑现”,即通过论证来对该主张进行证成。对话语境中的“证成活动尽管并不一定会引向真理,但赋予了那些被证成的断言某种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在行动中具有与真理相同的效力”。将这种认识论反映到司法证明过程中,表明在承认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准确还原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拥有比经对话程序证成的解释结论更接近原始事实的选择。因此,在对话中被证成的解释就是最佳解释,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最接近真相的事实前提。然而,这一对话过程不能是无序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理性规则。在法律论辩的语境中,刑事诉讼程序已然通过划分证明责任框定了对话序列,真实的情况是控方必须对事实认定中的争议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解释结论,并尝试利用论据来加以证立,而辩方则需要表明对该论证的态度——同意或反对。若同意,则双方基于该共识结论达成对争议性问题的最佳解释;若反对,则要求辩方提出相应理由以废止前论证。基于这种对话程序所达成的共识不一定是论辩参与人对解释结论所达成的实际上的共识,而是在论辩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在理性规则条件下达成的程序化的共识。换言之,这种共识并不一定要求听众内心绝对相信,理性的对话程序会迫使听众在无法对论证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该解释结论。

由此观之,法律论辩语境下的最佳解释推论在逻辑上呈现出一种可废止的特征,在程序上则体现为通过遵守理性论辩规则所展开的辩驳过程。对此,我们可以借助“论证型式”来刻画可废止的最佳解释推论,并基于论辩交互过程构建对话序列,从而构建最佳解释推论的理性论辩模式。

二、论证型式:最佳解释推论的刻画与评估

(一)最佳解释推论的论证型式

所谓“论证型式”代表的是那些在日常会话和诸如法律论证与科学论证等特殊语境下所使用的常见的论证类型所具有的结构,是一种可废止的、假设性的和可回溯的论证型式。借助“论证型式”对最佳解释推论进行刻画,其逻辑常项表达为:

前提1:F是一个发现或给定的事实集

前提2:E是F的一个满意解释

前提3: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以选择的解释E’有E那么令人满意

结论:因此,作为一个假设,E是似真的

最佳解释推论的逻辑常项并非一种真值形式,可废止的逻辑特性要求任何使用该论证型式的人都必须做好接受质疑的准备,这种质疑主要来自一组批判性问题。沃尔顿认为,最佳解释推论的论证型式“将特定接受‘力’转移到了接受结论上,但这种力可能通过一些恰当的批判性问题而被取消”。最佳解释推论的批判性问题可以表达为:

CQ1:在对话中,不考虑目前为止可获得的其他解释,E作为对F的一个解释自身是否合理?

CQ2:在对话中,解释为E 是否比E’更合理?

CQ3:调查是否不彻底,以至于可能忽视了支持辩方的出罪证据?

在刑事司法证明中,用于最佳解释推论的证据是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否则就无法通过最佳解释求“真”。因此,该组批判性问题不对前提1进行质疑。CQ1是对前提2的质疑。回答CQ1无须对各备选的可能解释进行横向对比,论证者仅需证明其解释的自身合理性即可。CQ1能够保证解释可以被处于同一知识背景下的法律听众所接受,从而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来对比荒诞的解释。CQ2是对前提3的质疑。在论辩的情境下,回答CQ2以反方提出竞争性解释为前提,而后经对比选择更为合理的解释。这首先需要保证解释E’的合理性,否则就没有对比的必要;其次要证明解释E相较于其他解释更为合理,以突出解释E 的优先性,实现E 为最佳解释的证成。CQ3是对调查彻底性的质疑。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理由相信继续的调查可能发现支持辩方的出罪证据,则控方论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解释结论也便难以作为最佳解释。而当最佳解释推论能够经受住以上批判性问题的攻击时,则表明该论证得到了必要的检验,其结论就是最佳解释。由此,以可废止的论证型式进行刻画的最佳解释推论能否得到最佳解释便转换为其批判性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二)批判性问题的解决路径

1.CQ1的解决路径

在刑事司法证明的语境下,法律给控方施加了须证明其有罪解释为最佳解释的说服责任。CQ1作为一个前置检验程序,其作用在于保证进入对比程序的解释的自身合理性。若非如此,即使有罪解释在对比中胜出,因其本身的不合理也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CQ1的设置目的就在于对“控方解释是否合理”进行判断,而回答CQ1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论辩的语境下界定合理性标准。

在法律论辩的情境中,证据解释的合理性植根于根据证据进行的论证之中,因此,对解释自身合理性的判断可化约为证据对解释能否进行有效支撑的判断,即要求控方对“F→E”的推论过程进行说明,对解释E的似真性予以担保。此过程的重点在于挖掘证据与解释之间的“中间引理”(lemmas)。在证据推理中,“中间引理”表现为一种经验性的概称陈述,其蕴含关于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或者人对世界的一般认知,在论证理论中等同于“图尔敏模型”的“理据”概念,用来联结证据材料F 与解释E。如以概称陈述“一般而言,在现场发现的DNA所属人去过犯罪现场”来支持由证据“在现场发现带有被告人DNA 的血迹”到解释结论“被告人去过犯罪现场”的论证(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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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根据“中间引理”的推论

控方要保证其解释的合理性,就需要承受辩方对“中间引理”的攻击。从攻击方式来看,辩方对控方论证的“中间引理”的攻击是一种切断攻击(undercuttingattack),即攻击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说明从前提不能得出结论的原因。此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该联系的适用可能存在例外(“被告人有一个孪生兄弟”),二是该联系本身缺乏可接受性(并非“在现场发现DNA 的所属人去过犯罪现场”)。如此,判断控方解释合理性的标准就在于其能否承受辩方对其论证的切断攻击。当辩方提出对控方论证的切断攻击,控方论证就被暂时废止,控方需对辩方的攻击进行有效回应,以求恢复其论证,否则,论证被击败,说明控方解释自身不具有合理性而不得被采纳。反之,若辩方未能在CQ1框架下击败控方论证,则说明控方解释自身具有合理性,并进入CQ2的对话程序。

2.CQ2的解决路径

经过CQ1的检验,辩方无法对控方解释进行切断废止。为对控方进行抗辩,辩方需提出替代性解释E’来攻击控方结论。这种攻击是一种反驳攻击(rebutting attack),即通过一个与原结论相反的论证来进行反驳,形成一种冲突废止的关系,否定原结论的唯一性。CQ2目的在于设置一个比较程序,因此,回答CQ2的关键在于确定竞争性论证何者优先。

对CQ2的回答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当辩方通过论证提出替代性解释时,控方可根据CQ1的攻击方法对辩方论证进行检验,若辩方论证被切断废止,则说明替代性解释缺乏自身合理性,控方解释作为唯一解释足以体现其优先性。其次,若未能攻击成功,则说明辩方解释亦符合我们所处世界的背景知识,两个论证处于相互废止的二元击败关系中,此时需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其中,解释的融贯性是判断优先性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当一个解释更符合我们的背景知识,且与审判中更多的证据指向相一致,则该解释更融贯。是否符合背景知识,通过CQ1的程序已经得到了检验,而对于后者,则需控辩双方在论辩中提供更多证据来支撑其解释结论,提高解释的说服力以增强事实认定者的内心确信。为此,在司法证明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分配来组织法庭论辩,当一个解释能够说明更多的证据,即一个解释能够得到更多证据的支撑,则该解释更加融贯。在CQ2框架下,只有当控方解释相较于辩方解释更融贯时才能赋予其优先性,并认定其为最佳解释进入CQ3程序进行检验,否则在刑事诉讼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将自动赋予辩方解释以优先性而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CQ3的解决路径

CQ3是对案件调查彻底性的提问。在司法过程中研究所有可能的解释是不可行的,而且“最佳解释推论并不要求我们等到所有可能的解释都出现,我们只需从可用的解释中推断出最好的解释”。在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情况下,CQ3给予辩方进一步发现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机会,以确保辩方没有更多证据引入而导致控方解释的废止。若辩方确有理由认为进一步的调查会产生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则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或重复CQ1过程,提出“中间引理”的例外而对控方论证切断废止,或重复CQ2的过程,根据证据产生新的解释并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围绕批判性问题,最佳解释推论的论辩序列如下:

CQ1:在对话中,不考虑目前为止可获得的其他解释,E作为对F的一个解释自身是否合理?

— 如果是,进入CQ2程序。

— 如果否,程序结束,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CQ2:在对话中,解释为E 是否比E’更合理?

—解释E’自身是否合理?

       — 如果是,程序继续。

       — 如果否,E 暂时作为最佳解释,进入CQ3程序。

— 解释为E是否比E’更合理并达到事实认定者内心确信的程度?

    — 如果是,进入CQ3程序。

     — 如果否,程序结束,不能确定E 为最佳解释,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CQ3:调查是否不彻底以至于可能忽视了支持辩方的出罪证据?

— 如果是,辩方提出证据,重复CQ1/CQ2程序。

— 如果否,程序结束,E为最佳解释。

三、论辩模式:最佳解释推论的对话程序

(一)基于法律论辩的证明责任划分

在法律论辩的语境下认识最佳解释推论,其结论在主体间论证与反驳的对话中产生,而证明责任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规定对话双方在论辩过程中的论证任务,在对话中作为话语转换的移动器和决定赢家的终止条件,以推动论辩程序的运行,并保证在面对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时得以分摊风险。在论辩理论中,证明责任被分为三种:“说服责任”“举证责任或提出证据的责任”和“防御责任”。在刑事诉讼的场域中,说服责任由法律规定且固定在控方,其要求在诉讼过程结束时,控方解释有足够的理由支持并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如排除合理怀疑),实现对法律听众的说服效果。举证责任则规定了哪一方必须提出证据,并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论证,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否则将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防御责任要求当事方在论辩中的某一时点对论证进行评估,在不利于己方的情况下反驳对方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利后果。防御责任是从论辩视角出发的,是对话程序的驱动器,因此是一种动态的概念,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这一过程与可废止性相联系。一般来说,在某一特定时点,如果目前所提供的证据导致论辩结果对参与诉讼的某一方不利,为避免法官依据此阶段的事实认定结果做出不利于己方的决定,该参与方在当下阶段就负有防御责任,以寻求废止对方论证,而当参与方承担了防御责任则将其转移到对方。在论辩过程中,防御责任可以在论辩双方之间多次移动,直至诉讼结束阶段,其中一方无法质疑对方论证,即防御责任承担不能,那么或将导致控方不能承担其最终的说服责任,或将导致辩方不能针对控方解释提出合理怀疑,进而能够决定其中一方承担败诉后果。由此观之,法律对话的驱动力来自证明责任的动态分配,而使用论证型式则可以满足证明责任的分配要求,以推进事实认定论辩程序的展开。

(二)基于批判性问题的论辩程序建构

在最佳解释推论的论证型式下,控方首先结合证据提出一个可废止论证,得到一个关于证据的似真解释。该解释仅是针对证据提出一个假设结论,若辩方未对此提出任何批判性问题,则代表其对于论证的接受,论辩双方基于控方解释就事实认定达成共识,从而形成最佳解释。但辩方未提出质疑并不意味着解释的正确性,如被告人一直沉默、未提出任何抗辩的情形,控方解释是对证据的唯一解释,而法官作为事实认定者,其应当基于批判性问题展开自省程序来排除合理怀疑,以保证该解释的合理性。在最佳解释论证型式的应用实例中,更常见的问题在于,当辩方提出批判性问题时,基于最佳解释的论辩该如何展开。

结合对话程序,我们通过“林某某投毒案”来一窥最佳解释推论之门径。在该案中,针对包括黄某尿液、饮水机、水桶等检材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的关键证据材料(F),控方提出最初的解释结论“被告人实施了投毒行为”(E)。对此,辩方应提出CQ1对该解释的合理性质疑。因为该解释仅是控方对证据所做的一个假设性解读,所以辩方不需提供证据即可承担防御责任,该解释合理性存疑,防御责任由此转移到控方,其应对“F→E”的推论进行说明。若控方无法说明解释结论E的合理性,则判定控方未能履行整体上的论证说服责任,其论证就被废止。相反,若控方展示“F→E”的论证,则防御责任转移到辩方。在该案中,对CQ1的回应来自对控方论证“中间引理”的挖掘,即“一般而言,检材中发现二甲基亚硝胺是他人所投放”。由此,控方得以实现由证据到解释的论证。在这种情况下,防御责任转移到辩方,其须对控方论证进行切断攻击。

如前所述,辩方的攻击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辩方对“中间引理”本身的可接受性提出怀疑,说明事实常态与控方的待证事实主张相冲突,在此其仅需从逻辑和经验的角度指出控方的论证漏洞便可转移防御责任而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辩方指出“中间引理”的适用存在例外,此种质疑应以某些事实为基础,这为辩方附加了举证责任,即辩方只有在提出证据证明例外存在的情况下,方可转移防御责任至控方。控方则须反驳这些怀疑,恢复“F→E”的说服效果。如此,防御责任在双方反复移动,若最终控方未就“F→E”进行有效证成,也就未能履行整体上的说服责任,其最佳解释推论就被废止。相反,若辩方未能有效击败控方论证,则视为辩方提出的CQ1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即E作为对F的一个解释具有自身合理性。在该案中,辩方通过提供证据来引出该“中间引理”适用的例外,即检材经多重转手,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以此废止控方论证而将防御责任转移到控方。对此,控方可通过检材提取为客观情势所致、提取者具备专业知识且操作规范来对辩方攻击进行有效回应,从而恢复原论证的说服效果。至此,辩方未能基于CQ1击败控方论证,说明控方解释具有其自身合理性,由此进入对CQ2的对话程序。

当控方提出可能的解释E并经受住CQ1的质疑,其已经承担了阶段性的说服责任,若在此时点进行论证评估,控方将获胜。此时,防御责任转移到辩方,其应提出CQ2,即通过论证来引入新的解释E’用以对抗控方解释。辩方的这种攻击是对控方论证的反驳攻击,其意图实现对控方解释的冲突废止,即证明辩方解释更具优先性(严格废止)或使二者处于一个优先性不明的状态(相互废止)。在此前提下,若辩方未能提出新的解释,则意味着其承担防御责任不能,论辩参与方基于原结论达成共识,控方解释E成为最佳解释。相反,若辩方提出新的解释E’,则防御责任由此转移到控方。在该案中,辩方引入新解释E’,即“检材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本就存在,未必是被告人所投”。辩方通过提交科学研究证据证明在水以及人体中也会含有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存在,以此论证即使在检材中发现有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存在,也极有可能是本身存在于其他物品或血液中。对此,控方需要攻击辩方论证来否定其结论,以实现对己方论证的间接防御,否则二者将冲突废止。

在这一过程中,控方需要首先对“F→E’”进行攻击来否定E’。这可以看作是对前文通过CQ1进行质疑的重复,因此,这亦是一种切断攻击,追求对辩方解释的切断废止。只不过在这一阶段,控方与辩方的攻守立场暂时互换。在本案中,由于本案控方未对检材做定量分析,未能提供检验质谱图,无法判断被害人体内二甲基亚硝胺含量是否超出正常水平,以致控方无法对该论证进行切断攻击,辩方解释亦有其自身合理性。因此,须对二者优先性进行比较。

一般而言,解释的优先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说明与认定事实相关的大部分证据,即该解释能否与更多证据相融贯。对此,控方须引入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释绝对优于辩方解释,即追求其论证严格废止辩方论证。其后,防御责任转移到辩方,辩方应提供更多证据以证明其解释优于控方解释或二者优先性无法明确判断,即追求其论证严格废止控方论证或二者相互废止,从而破坏控方解释的优先性。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均以达成事实认定者的内心确信为目标。在裁判者的主导下,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表明其未能在论辩中承担防御责任。若控方未能承担防御责任,则表明其未能通过最佳解释推论就该事实的认定承担说服责任,控方论证在CQ2框架下被冲突废止,解释E 不作为最佳解释存在,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事实认定。若辩方未能承担其防御责任,则说明控方解释优于辩方,解释E 被证成。在本案中,尽管辩方论证致使控方解释不具有唯一性,但控方所提出的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物鉴定报告以及尸检意见等大量证据都指向“被告人实施投毒行为”这一结论,而辩方结论与前述证据不具有解释上的融贯性,且辩方亦未对其解释提供更多证据支持,因此,辩方解释无法破坏控方解释的绝对优先性,控方解释作为最佳解释进入CQ3阶段。

CQ3的作用是在论辩的最后阶段,为辩方提供一个推翻控方论证的机会,而无论辩方提出“中间引理”的例外还是产生新的解释,在此一阶段都以提出证据为前提,因此,辩方在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辩方做了其所能做的一切也未能推翻控方的解释,那也说明了其无法拥有任何比控方解释更加接近事实的东西,如此,控方的解释便是最佳解释。在本案中,辩方没有证据提出对控方的论证切断攻击,亦没有其他客观依据就检材中的二甲基亚硝胺进行解释,因此,“被告人投毒”为最佳解释结论。综上所述,刑事司法证明中最佳解释推论的对话程序可作如表1的建构:

总而言之,基于论证型式的“最佳解释”是在对话中经批判性问题检验而未被废止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在该解释未因前提与结论之间联系的适用存在例外或该联系本身缺乏可接受性而被切断废止,另一方面体现在该解释未因替代性解释的出现而被冲突废止。在刑事司法证明的论辩框架下,最佳解释推论的论辩终止条件取决于一方能否对另一方的话步(argument move)做出有效回应,若辩方未能做出有效回应,则控方解释作为最佳解释被证立;若控方未能做出有效回应,则需要做出有利于被告方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其间体现为控方既要保证其解释自身的合理性,即符合社会所共享的背景知识,同时,也要确保有罪解释要绝对优于无罪解释。

结   语

刑事司法证明离不开法庭论辩的语境,因此,本文亦将最佳解释推论置于论辩语境中进行审视。基于论证型式所刻画的最佳解释推论以控辩双方的对话程序为核心,把对事实命题与现实之间的主客体相符合的追求转化为语言层面的主体间共识,将案件事实的最佳解释建立在诉讼两造的论证“攻防”之上,通过理性的对话程序来保障结论的可接受性;同时,显性的论辩过程能够将隐性的内在判断外化为可视的、可检验的程序机制,从而约束最佳解释推论中的恣意性,确保裁判的正当性。由此,构建程序立基的最佳解释推论可作为刑事司法证明的重要途径。

 篇幅有限,注释从略  

文章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来源:河南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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